网友“闲云”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曝光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期间查处的8起典型案例,其中有陕西省咸阳市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权王军为涉黑涉恶犯罪人员提供保护问题,被权王军保护的犯罪人员,有的是“涉黑”,有的是“涉恶”。那么,“涉黑”与“涉恶”是一回事吗,有什么不一样?
这里,我们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认定为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但有时他们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比如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还有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