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 “杭州中院” 发布消息称,“米家” 商标早有其主,小米擅用被判赔偿 1200 万。
2019 年 12 月 30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杭州中院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小米通讯公司承担 1200 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联安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10.38 万元,两项共计人民币 1210.38 万元;小米科技公司对小米通讯公司应对赔偿金额中的 680.38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联安公司拥有 “米家” 注册商标,起诉指控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等共计十款商品上、销售网页中使用 “米家” 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 7800 万元的赔偿(计算到 2017 年 12 月 4 日)。
虽然两者中文名都叫 “米家”,但联安公司商标中的英文为 “MIKA”,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2016 年,小米宣布,“小米智能家庭” 升级为米家品牌 ,英文为 “Mijia”,logo 由 “米家” 拼音首字母组成。
题图:小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