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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否构成自首:从一起抗诉案件说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编者按:

四年,还是五年?看似这是简单的选择题,其实背后有着量刑大学问。在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抗诉案件中,就遇到了是否认定自首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还是五年的问题,一年之差,关系着量刑档次以及自首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五年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档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减轻处罚,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对此,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11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黄贤东成立自首错误,并改判原审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抗诉的理由是什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何判断?我们特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龙泉驿区纪委监委、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的同志,就本案中的纪法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特邀嘉宾

叶 川 成都市龙泉驿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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