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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审查调查工作探析之一 渎职犯罪的概念及管辖

编者按:

渎职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近年来,渎职犯罪呈现出隐蔽化、专业化、复杂化的特点,为有效查办该类犯罪,实现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做到精准发现、精准调查、精准取证、精准认定。即日起刊发渎职犯罪审查调查工作系列文章,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提供借鉴。

渎职犯罪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或者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广义的渎职犯罪除了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以及报复陷害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监委管辖的渎职罪对应广义渎职犯罪的概念。

中国历史上,为了维护阶级统治,普遍重视对官吏犯罪的打击。唐朝是中国封建文明发展的一个高峰,唐朝制定的唐律对官吏职务活动的内容、范围、职责和法律责任都有规定,其中对滥用职权行为的规定有擅改律令、署置过限、出使辄干他事等,此外还有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等规定。明朝关于官员渎职行为主要规定在《大明律》的《吏律》和《刑律》两篇中,对于玩忽职守类的渎职行为有明确规定,如实政不修、承办逾期、擅离职役等。清朝,渎职类犯罪的规定与《大明律》规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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